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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章的刑事风险 (第1/1页)
【总结】 1、如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按1998年解释第8-10条 出版书刊100-200册以上/盈利5千-1万元以上——入刑标准3年以下 出版书刊500-1000册以上/盈利3万-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3-10年 出版书刊2500-5000册以上/盈利15千-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 2、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按1998年解释第11条,出版物内容违法 销售额15-30万以上/盈利5-10万以上/出版图书5k册以上——情节严重5年以下 销售额50-100万以上/盈利15-30万以上/出版图书15k册以上——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 3、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按1998年解释第15条,出版流程违法 销售额50-100万以上/盈利15-30万以上/出版图书15k册以上——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下 【分析】 天一案后,有很多评论观点认为“她不是因为内容涉黄,而是非法经营才被重判”。 这显然是错误的,从上述总结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未必比传播yin秽色情罪更高,甚至普遍会更低。 yin秽色情罪的上限是无期徒刑,无版号出版的违法出版行为上限是五年以下。法律规定就是对yin秽色情的管理更加严苛。 天一案当时恰是因为按照yin秽色情罪定罪,导致获利金额卡在了最高档刑期起点,依法最低只能判10年,没有任何斡旋余地。 从我网络检索到的案件结果来看也是一致的: 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天一因犯制作、贩卖yin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5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深海先生参与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12372册套,非法经营数额118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11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墨香铜臭判决书,案由为非法经营罪,案件详细信息未公开。据网络爆料,判刑3-4年。 深海及后续类案中,或许是吸取了天一案的教训,辩护方向成功转去了非法经营罪前述总结第3点路径,因此经营数额显着高于天一案,但刑期低于天一。 总之,无版号涉黄出版的,路径要么按前述总结第1点,要么按前述总结第3点,现在的司法实践风向应当是倾向人性化的五年以下但如果硬要抓,按第1点宣判在法律上才更加合适。 天一的不幸在于她的案件最早发生,但尖潮的舆论仍给后人开辟了曙光。 目前只能基于公开能找到的内容进行分析,有一定推理和猜测的部分,如果有哪位姐妹有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原文可以提供给我,不胜感激。 【原文规定】 《刑法》2020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yin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yin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yin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yin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条第一款向他人传播yin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yin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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